川渝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机制将更完善!近日,重庆市药监局四川省药监局共同起草了《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验收标准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今年年初,重庆市和四川省共同对两省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标准、企业状况、监管情况进行调研,全面了解两地政策差异。根据调研,对“新老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不一致、两省市政策不统一导致“买卖证”、地区差异过大以及原有标准失效等突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参考其他省的政策和标准,探索建立符合川渝地区实际的统一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验收标准。
《批发细则》共包含十五个部分,255项检查项目,明确药品批发企业应满足现代物流条件,并细化了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场所和库房要求,其中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明确了支持药品流通产业发展的举措,支持连续经营五年以上且符合委托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委托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储存运输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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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则对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四川省、重庆市辖区内申请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除了需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之外,还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验收实施细则》进行现场检查验收。自2026年1月1日起,四川省、重庆市辖区内所有药品批发企业无论《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是否届满,均须达到《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验收实施细则》要求;未达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批发经营活动。
《批发细则》《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扫描以下二维码查看并填写意见建议反馈表。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0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联系邮箱:544172892@qq.com。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检查验收细则反馈意见”。
2.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27号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913办公室,邮政编码401120。请在信封上注明“检查验收细则反馈意见”字样。
3.传真:023-60353714。请在标题上注明“检查验收细则反馈意见”字样。
上游新闻记者 陈瑜
编辑:李周芳
责编:蒋艳
审核:张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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